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审计整改工作的严肃性,切实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加大审计整改力度,提升审计整改工作质量和效果。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第11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的意见》(皖政办秘〔2017〕261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皖教秘审〔2023〕2号)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审计整改工作,是指被审计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在规定期间内采取措施进行纠正、改进和处理的行为。学校接受上级部门审计的整改工作,按照上级部门审计整改要求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被审计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是指接受内部审计或学校接受上级审计涉及的单位;根据审计结果需从源头上完善管理的相关部门及承办移送处理事项的部门等。
第四条审计整改遵循依法依规、强化责任、成果运用的原则,通过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推动依法治校、优化机制、完善制度、规范管理、提高效益,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建设。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审计整改工作在校党委和行政领导下开展,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计整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推进,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领导,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
(二)统筹协调审计整改工作;
(三)听取整改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强化整改落实;
(四)研究审计整改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按照归口管理原则,学校各职能部门对审计整改工作负有组织、落实和跟踪监督责任。
第七条审计处负责审计整改日常协调及督促检查工作。具体职责有:
(一)制定审计整改有关工作制度;
(二)依据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分解整改工作任务,明确整改牵头单位,发出审计整改任务清单;
(三)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形成审计整改结果检查与对账销号清单;
(四)汇总审计整改结果并向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五)处理有关审计整改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整改责任
第八条审计发现问题所属单位是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整改工作。已离任的领导干部应当积极配合原任职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
整改任务涉及的其他单位应积极配合被审计单位,并将配合整改情况及时报送被审计单位。
分管校领导负有分管领域整改工作的主管责任。
第九条上级部门对学校进行审计的整改工作,由学校研究决定后,责成相关单位具体组织落实。
第十条学校各职能部门和被审计单位应积极支持审计整改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推诿、应付。
第四章 整改程序
第十一条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报告或审计整改通知后,作为审计整改的责任主体,应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召开相关会议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对照整改任务清单,明确整改措施、时限、责任人,重大问题整改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审计发现问题所属单位自收到审计整改通知书后,应于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整改。对确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整改的问题要向审计部门做出书面延期整改说明,明确延期原因、后续整改主要措施和完成时限,经审核认可后按照延期时限完成整改。
第十三条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制度。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整改并提交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审计整改结果清单和相关佐证材料。对未完成的整改事项,应说明原因,提出后续整改方案、明确完成期限,并在整改期限内提交后续整改措施和结果。
审计整改结果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
(二)已完成的整改事项情况(包括整改措施、整改结果);
(三)正在整改事项的进展情况及预计完成时间;
(四)尚未整改事项的原因说明、计划整改措施及预计完成时间;
(五)强化内部管理和完善制度情况;
(六)其他相关内容。
第五章 督促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建立审计整改跟踪检查机制。审计处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跟踪检查,实行“整改任务清单”“整改结果清单”“整改对账销号清单”对接机制,对已经整改到位的事项,予以销号;对整改不到位的事项,继续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直至销号。同时结合跟踪检查情况,对未落实整改的事项,分析原因,提出处理建议,必要时向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学校相关会议作专题汇报。
第十五条完善审计整改联动和会商机制。审计处加强与纪检、巡察、组织、人事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及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积极运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会商机制,通报整改情况,研究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对审计揭示的重大问题,特别是涉及体制机制问题、历史遗留问题和其他疑难问题进行会商,研究解决措施,推进整改工作的有效落实。
第十六条建立审计整改责任追究机制。审计整改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宽严相济的原则。对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和督查中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处应提出问责建议,学校相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整改不力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应当从严问责,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一)拒绝、拖延审计整改工作的;
(二)未按规定期限及要求进行审计整改的,又未说明原因或理由不充分的;
(三)未及时将审计整改结果报送审计部门,或向审计部门报送的整改情况失实的;
(四)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屡审屡犯,边改边犯的。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强化审计整改结果运用。将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纳入巡察范围;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学校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将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综合考核内容。
第十八条推进审计整改结果公开。按照校务公开的要求,推行整改情况通报和公告制度,通过内部网页、办公信息系统等网络公布,或通过会议通报、书面通报等形式公布,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审计整改情况。审计整改结果公开应遵循积极稳妥、注重实效、严格程序原则。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beat365在线唯一官网登录内部审计整改工作暂行规定》(校字〔2021〕37 号)同时废止。